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竞赛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13浏览次数:9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渠道进入我校的具有某项运动技能特长的正式大学生。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的首要任务是服从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与竞赛管理,在学校需要时,高水平运动员有责任与义务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运动竞赛活动并在竞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全体运动员。
 
第二章  竞赛资格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各项目队必须依据本项目的特点、竞赛目标和队伍人员的现实情况,由教练员确立各自的参赛运动员资格选拔制度并遵循实施。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服从和遵守所属项目队的参赛运动员资格选拔制度。
第六条  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必须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特殊情况下,运动员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教练员根据队伍现状、竞赛需求和运动员现实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教练员签字同意后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拒绝参赛者,中心有权扣除其运动训练学分(按照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的不同,一次扣除一个学期的运动训练学分)并对其作出相应违纪处罚,且扣除的学分只能由运动竞赛学分来填补。
第八章  在运动员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参赛的情况下,经教练员与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分别核实审批后在候补队员中进行选择,候补队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运动队的竞赛需要。
第三章  竞赛考勤
第九条  在竞赛活动期间(从出发参赛到赛后回校),各代表队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纪律性、组织性强的团队。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服从队伍的一切活动安排,守时守地,不得影响运动队的整体活动进程。竞赛考勤分为比赛考勤和活动考勤两个部分。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竞赛考勤要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竞赛考勤表》严格执行。考勤工作由各运动队教练员和队长共同实施并管理。
第十一条  每次赛事的考勤记录由各运动队教练员、队长和队员分别签字确认。回校后,由各运动队教练员或队长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竞赛考勤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同时,教练员和队长各自自备一份。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竞赛考勤数据信息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对全勤的运动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对缺勤运动员视其程度予以批评或其他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整个赛事的竞赛考勤过程中,教练员有权对违纪运动员作出相应纪律处罚。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的高水平运动员不得参与竞赛学期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竞赛考勤分为竞赛正点、竞赛迟到、竞赛早退、旷赛和请假五种情况。以竞赛活动期间各运动队的活动规定时间为准进行考勤活动。
第十五条  在竞赛活动期间,以各运动队的规定时间为标准界定以上五种竞赛出勤表现:
1.在规定时间点开始考勤,点名未到者,视其行为为“竞赛迟到”。 (事先向教练员请假者除外)
 2.全队竞赛结束前离队者,视其行为为“竞赛早退”。(事先向教练员请假者除外)
3.以任何理由缺席了正式的比赛,视其为“旷赛”。
4.竞赛活动期间的请假行为由教练员亲自掌握。
 
第四章  竞赛态度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竞赛活动并在比赛过程中全力投入,顽强拼搏,争创佳绩。
第十七条  在竞赛活动中,教练员针对高水平运动员的竞赛态度进行评定,竞赛一次,评定一次。评定等级依次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评定标准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竞赛态度等级评定表》
第十八条  在整个赛事的竞赛态度评定过程中,教练员有权对违纪运动员作出相应纪律处罚并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竞赛态度评定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参与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赛事结束,各运动队由教练员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竞赛态度等级评定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同时,教练员自备一份。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竞赛态度等级数据信息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对“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不合格”运动员予以批评或其他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高水平运动员竞赛态度等级评定的整体信息为依据,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评定其《运动竞赛课程》成绩。
 
第五章  竞赛笔记
第二十二条  竞赛笔记是运动员记录每次比赛的详细过程,认真地、全方位地进行比赛总结,提升自身竞技能力的重要环节,是运动员培养自身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考习惯的重要途径。竞赛笔记以手写形式完成。
第二十三条  竞赛笔记的内容包括竞赛过程简介、对自身的竞赛态度、技战术运用、心理调控以及自我的思想状态等几个部分。
第二十四条  竞赛笔记于每次比赛后单独完成,赛事结束后还应进行赛事总结。竞赛笔记于赛事结束后的规定时间由队长统一收齐后交教练员批阅。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按时上交竞赛笔记的运动员,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对其进行相应违纪处罚并记录在案。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队的实际管理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于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