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渠道进入我校的具有某项运动技能特长的正式大学生。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的首要任务是服从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与竞赛管理,积极、刻苦地训练,努力提高运动专项水平,在各级运动竞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在校在训运动员。
第二章 训练简介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进校后必须与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签订《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与竞赛协议书》,保证参加各项目常规训练和竞赛活动,服从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和各运动队的相关管理。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通过修读《运动训练课程》学分来保障常规训练的正常实施。《运动训练课程》每学期开设,分别是《运动训练课程》(1)至《运动训练课程》(8)。
第六条 每学期《运动训练课程》开设周数为16周,从第2周至第17周,每周训练4次,每次2.5个小时。
第七条 《运动训练课程》上课时间为每周星期1至星期4第9-11节,三个项目保持一致。特殊情况下,各项目主教练可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签订《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与竞赛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修读《运动训练课程》(1)至《运动训练课程》(4)。(因伤病等其他原因而停训的情况则另行处理)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提出停止修读《运动训练课程》(5)至《运动训练课程》(8)中任一门课程的书面申请,但是,该申请需要项目主教练根据队伍的训练与竞赛实际需要审核批准,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运动训练课程》与赛前集训各自相对独立。高水平运动员的常规训练每学期累积训练次数为64次,省级及以下级别赛事的集训按常规训练对待,寒假和暑假集训除外。
第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下,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和各运动队不接受高水平运动员的归队训练申请:
1.进校后签订《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与竞赛协议书》,经运动员本人书面申请,教练员和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同意,放弃大学阶段训练与竞赛活动的高水平运动员。
2.在校期间被处以开除出队处罚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十二条 对于在修读《运动训练课程》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训以及开除出队(即不再随各项目队训练。但是,运动员依然归属高水平运动中心管理)等处理。
第三章 训练考勤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活动要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考勤表》严格考勤。考勤工作由各运动队教练员和队长共同实施并管理。
第十四条 每周训练活动的考勤记录由各运动队教练员、队长和队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每隔两周,各运动队由教练员或队长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考勤表》和《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请假申请表》等支撑材料。其中,《训练考勤表》上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同时,教练员和队长各自自备一份。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考勤数据信息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每月一次。对全勤的运动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对缺勤运动员视其程度予以批评或其他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以高水平运动员学期训练考勤记录的整体信息为依据,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评定其《运动训练课程》成绩、学期训练状况等级。
第十八条 学期训练考勤评定等级依次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学期考勤评定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参与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考勤分为训练正点、训练迟到、训练早退、旷训和请假(有假条和无假条两大类)五种情况。以各运动队规定的训练开始时间(一般为晚上七点,变动除外)为准进行相关考勤活动。
第二十条 以各运动队规定训练时间为标准界定以上五种训练出勤表现:
1.在规定时间点开始考勤,点名未到者,视其行为为“训练迟到”。(公事与私事等同)
2.全队训练结束前离队者,视其行为为“训练早退”。(公事与私事等同)
3.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迟到或训练早退30分钟及以上时间,则考勤记录为“旷训”。(公事与私事等同)
4.迟到、早退累积两次,视其“旷训”一次。
第四章 训练态度
第二十一条 训练和竞赛是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首要任务,对于每次训练,高水平运动员都应该认真对待,全力投入。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针对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态度进行评定,训练一次,评定一次,每周汇总一次。评定等级依次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评定标准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态度等级评定表》
第二十三条 每隔两周,各运动队由教练员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态度等级评定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同时,教练员自备一份。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态度等级数据信息在高水平运动队全体会议上予以公布,每月一次。对“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不合格”运动员予以批评或其他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高水平运动员学期训练态度等级评定的整体信息为依据,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评定其《运动训练课程》成绩、学期训练状况等级。
第二十六条 学期训练态度评定等级依次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学期训练态度评定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运动员参与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章 训练着装
第二十七条 适宜的训练着装不仅仅是训练活动的基本要求,训练质量的基本保障,更是高水平运动队整体形象塑造的基本手段。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重视训练着装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着装,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区别要求:
1. 一般情况下,高水平运动员应根据各自项目特点,统一穿着各项目的正式比赛服装(啦啦队和乒乓球队颜色可不统一)以及符合项目特点的训练鞋袜。
2.在学校领导、成都市、四川省与国家各部委各级领导以及各级新闻宣传机构来校视察、采访和拍摄的情况下,各项目必须穿着正式的比赛服装和比赛鞋袜。如果有统一色泽的服装最好。
3.因天气、运动员身体状况、训练要求或其他情况,在教练员同意的前提下,高水平运动员可在训练中身着其他便于训练的服装(如汗衫、文化衫等),不能着短裤或光背训练。(本条款不得与第二条相冲突)
4.高水平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不能身着牛仔裤、休闲服、休闲裤、皮鞋等着装(训练见习运动员除外)。
5.啦啦队和跆拳道场地只能穿戴符合项目特点要求的鞋袜。啦啦队穿体操鞋,跆拳道穿道鞋。
第二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着装记录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上报,一月一次,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同时,教练员和队长自备一份。
第三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着装作为评定其训练态度等级重要指标。
第六章 训练见习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因伤病原因而无法训练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向教练员作出汇报并出具由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制定医院的相关检查资料(或经医院检查后立即补交相关病历证明),教练员视其伤病程度作出继续训练(训练中进行部分训练内容的调整)、静养休息或训练见习处理。病历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要求者,其所有训练请假均按“旷训”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训练见习的运动员,本人必须按照训练计划到达训练场地,做好训练笔记并积极完成教练员和队长分配的相关工作(特别是服务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训练见习运动员的考勤管理等同于在训运动员的正常考勤。
第七章 训练笔记
第三十四条 训练笔记是运动员记录训练内容和训练心得,反映运动员的思想状态,实现教练员与运动员相互了解,实现训练互动的重要方法。它既是运动训练本身的要求,也是运动员培养自身良好的训练习惯、学习习惯和思考习惯的重要途径。训练笔记以手写形式完成。
第三十五条 训练笔记的内容包括训练内容、训练状况的自我评定、训练建议以及自身的思想状态几个部分。
第三十六条 训练笔记于每次训练后单独完成。每周五下午五点之前由队长统一收齐后交教练员批阅,第二周第一次训练课返还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按时上交训练笔记的运动员,由各项目教练员和队长对其进行相应违纪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 学期训练状态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第18周,由各运动队教练员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期训练状态评审办法》上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期训练状态评审表》,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据此汇总进入本学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调整程序的运动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以下几种情况下,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期训练状态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1.高水平运动员自身因训练时请假、迟到、早退、旷训以及停训处罚等原因而导致本学期缺训时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训练总时数的1/4时(即16次),该运动员的学期训练状态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2.高水平运动员因伤病、求学或实习等个人因素主动提出请假、停训要求者,如其缺训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训练总时数的1/3,则该运动员的学期训练状态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3. 高水平运动员因上述两款情况累积缺训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训练总时数的1/3,则该运动员的学期训练状态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4.高水平运动员因求学、实习等个人因素主动提出停训要求者,如其缺训时间并未达到该学期训练总时数的1/3,但是,依据《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09年版)》,停训期间其个人行为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该运动员的学期训练状态评审等级为“不合格”。
第九章 请假
第四十条 在因上课、考试、实习、受伤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训练的情况下,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填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请假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提前做好请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单纯针对某次具体训练活动的请假,高水平运动员填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请假申请表》后直接向教练员请假,教练员签字同意后生效并复印该份《请假申请表》,教练员和运动员各留一份。紧急情况下,运动员应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事先告知教练员知晓并同意,假后也必须按要求补报《请假申请表》,否则,视其缺训行为为“旷训”。
第四十二条 如果因为受伤、面试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请假要求并对高水平运动员所在文化班的学习、班会等相关集体活动带来连带影响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填报《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请假申请表》,按照相关程序分别告知教练员、文化班辅导员和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签字同意后复印三份,一份由运动员自己保留,一份由教练员保留,另一份教其文化班辅导员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请假后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销假。不销假或不符合销假要求的请假行为被视为“旷训”。
第四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请假制度不得与学院、学校的学生请假相关制度制度相抵触。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高水平运动队的实际管理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于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