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13浏览次数:32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生)。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员的界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按国家当年度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包括二级)以上的国家等级运动员。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包括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两个大类。
第五条  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自身定位:
1、高水平运动员是具有某项运动技能特长的正式大学生。
2、高水平运动员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刻苦地训练,提高运动专项水平,在各级运动竞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
3、在保障训练与竞赛任务的同时,刻苦学习专业文化课程,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和能力。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学籍管理由体育学院负责。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西华大学体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体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现役运动员学生因竞赛、伤病、训练(国内或国外)等原因无法来校报到者,应由相关单位(机构)在新生报到的限定时间内向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现役运动员应于事后来体育学院报到注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如:提供虚假的运动员等级证书、运动成绩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
2、有意隐瞒重大伤情、病情者。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中现役运动员的学费缴纳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学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章  学制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为8年,五年制为9年。
 
第五章  学分构成
第十三条  依据《西华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由教务处牵头,体育学院和各文化学院协同制订《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课程体系(四年制本科)按照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标准设置。
第十五条  总学分由文化课程学分和运动专项学分两个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最低毕业学分为90个学分。两者的课程学分全部为《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中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学分。(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程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的运动专项总学分为各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与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程最低毕业学分(90个学分)之间的差值。其中,在校运动员运动训练学分最高为72个学分;现役运动员竞赛成绩学分最低为40个学分。(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第三章和《西华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校运动员修读90个学分的文化必修课程,这部分课程的考核成绩进入成绩调整程序,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进入成绩调整程序。现役运动员修读90个学分的文化必修课程,现役运动员所修读的所有文化课程考核成绩皆可进入成绩调整程序。
第二十条  现役运动员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由任课老师单独出题,单独组织考试和评阅试卷。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考试成绩(无论是正考、缓考、补考或重修)按照以下标准作调整处理后上报教务处记入:
1.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级别):期末成绩*60%+40=总评成绩
2.国家二级运动员:期末成绩*70%+30=总评成绩
(详见《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以总评成绩作为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本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并进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作为学校各种奖、助学金等先进个人评选的考量指标。
 
第七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复学习(重考)、缓考
第二十三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都必须取得90个必修学分的毕业最低学分数。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水平运动员修读90个必修学分之外的课程(强调以公共、学科、专业和实践必修课程为先,学科、专业和实践选修课程为第二选择,其他选修课程为第三选择)。
第二十六条  如与运动训练和竞赛等产生冲突,其课程考核等内容可参考《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处理。《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之外其余课程考试成绩以任课老师评定的总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再适应于《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一条之规定(现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实与运动训练和竞赛相冲突的前提下,允许学习成绩特别好的高水平运动员(考核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3)免听、自学部分课程。
第二十八条  现役运动员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水平管理中心同意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审核。具体办法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双学位
第二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进行“双学位”课程的修读。“双学位”的修读课程和成绩按照普通大学生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修读专业原则上限定在经贸学院、管理学院、人文学院等文科学院。如确在某个专业上有特殊才能并有相关材料加以证明,可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学院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
 
第十章  休学、复学、试读、退学
第三十三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参照《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据《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行)》,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都必须修满90个学分的最低毕业必修课程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必须修够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现役运动员的竞赛成绩学分最低不少于40个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现役运动员已经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自愿留校继续攻读原专业文化课程和“双学位”者,运动员本人需向体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其学费管理参照《西华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学费管理规定(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章  学位
第三十九条  参照《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9版本)》和《西华大学授予“双学位”工作细则(2009版本)》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在校运动员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答辩合格。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的管理,除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外,其他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进校后放弃训练(如伤病等)者,其学籍管理依据《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四十三条  若本科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最低毕业学分数发生变动,则变化的学分值在运动专项学分部分进行相应调整(现役运动员最低40个竞赛成绩学分的毕业要求不变),文化课程学分要求不做变动。本规定中其余针对最低毕业学分数的内容随学校政策作相应变动。
第四十四条  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必须按计划参加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活动,在学校需要时,有责任与义务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运动竞赛活动。特殊情况下,运动员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教练员根据队伍现状、竞赛需求和运动员现实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教练员签字同意后报高水平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实施。拒绝参赛或消极比赛者,中心有权依据相关标准扣除其运动训练学分(按照在校运动员和现役运动员的不同,一次扣除一个学期的运动训练学分)并对其作出相应违纪处罚,且扣除的学分只能由运动竞赛学分来填补。
第四十五条  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由体育学院界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于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
 
 
 
西华大学教务处
2006.5